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0********,汉族,高中文化,原**农村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客户经理,现已退休。住**县**镇**东段,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抓获,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罪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工作之便采取收回客户贷款资金不归还**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和利用他人贷款手续获取贷款自己使用的方式,分别挪用魏某某贷款20万元、何某某贷款16万元、李某某贷款20万元、邹某某贷款19万元、祝某某贷款20万元,合计共95万元。其挪用资金的行为导致上述贷款在**农村商业银行的五级分类状态目前为损失状态,造成损失无法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
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用他人身份、虚假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的方法,违法发放贷款杨某甲4万元、刘某某5万元、吴某甲5万元、田某某5万元、吴某乙20万元、闫某某19万元、王某某184086元,合计共764086元。其违法发放的上述贷款在**农村商业银行的五级分类状态目前为损失状态,造成损失无法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客户资金;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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