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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招摇撞骗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彭水县**镇**村,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并得知张某某喜欢警察,后方某某通过“P图”、购买假的警官证等方式冒充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民警,取得张某某信任,进而与张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方某某为避免警察身份被揭穿,又冒充重庆市国安局工作人员身份。2018年10月,方某某因之前向张某某借款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的事情被张某某发现其冒充公职人员身份的事实。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方某某身穿警服照片二张、手机截图四张、户籍信息;

2.证人豆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冒充人民警察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鸿

检察官助理:罗堪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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