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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街道**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拖欠其承包的南京市溧水区幸福佳苑小区外墙保温工程中雇佣的杨某某、王某某等105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未及时支付。2016年1月,被告人方某某采取失联、逃匿的方式逃避责任。经工人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以短信、公告送达等方式要求被告人方某某及时支付上述拖欠的劳动报酬,且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告人方某某对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于同年3月15日前支付到位,但到期后被告人方某某仍未及时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郑某某、邢某某等人已于2016年3月帮助被告人方某某清偿了拖欠的上述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清慧

检察官助理:张学庭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街道**花园**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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