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4********,汉族,文盲,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无业,现无固定居所。2003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5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8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5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5日15时许,在高某某黄河路转盘西南角处的中国建设银行高某某支行车站分理处自助服务区内,被告人方某某持水果刀抢劫被害人王某乙的单肩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方某某驾乘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逃离。
2、2020年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至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孙家对河村一五金店门前,抢夺被害人梁某某的oppo牌Reno2Z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774元。
3、2020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至临沂市沂南县人民路药材公司门口,抢夺被害人于某某的OPPO牌R11SPlus一部,经鉴定价值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甲、冷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乙、梁某某、于某某等陈述;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采用暴力抢劫被害人王某乙现金6400元及趁人不备抢夺他人手机二部,手机价值24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村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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