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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强制侮辱、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08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深圳市罗湖区**窗帘布艺务工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楼**楼**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区**号。因强制侮辱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侮辱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剑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因联系不到其女朋友被害人蔡某甲,便使用手机定位功能,查到蔡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公馆。后方某某赶至**公馆,来到蔡某甲入住的**房,发现蔡某甲与一名男子在房内,且蔡某甲躺在床上、衣衫不整。方某某遂上前对蔡某甲拳打脚踢,赶走房间内的男子,用手机录制自己殴打蔡某甲的视频,以及录制蔡某甲裸照的视频,之后,其通过微信发送给蔡某甲的亲朋好友等12人、还将视频发布在蔡某甲的微信朋友圈。

2019年8月12日12时,被告人方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至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蔡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医院检查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丙、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以暴力方式侮辱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2019年10月24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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