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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开设赌场罪)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街**栋**单元**室,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闲聊”APP创建“亮亮聊天一群”,并在“乐乐安徽麻将”APP上创建“一亮亮”俱乐部房间,自己设为群主,群内未设置管理员。被告人方某某将他人拉入自己创建的“亮亮聊天一群”,并组织群成员使用“乐乐安徽麻将”APP进入“一亮亮”俱乐部房间进行赌博。被告人方某某在“乐乐安徽麻将”APP内购买钻石开设“一亮亮”俱乐部房间,群成员在开设的房间内通过玩“二人或四人点炮麻将”“跑得快扑克”等方式赌博。每场赌博结束后,直接在“乐乐安徽麻将”APP点击输赢截图,并将截图发送到“亮亮聊天一群”,以输家发红包、赢家收红包的方式在群内进行赌资结算。同时,赢家需要支付给群主方某某一定金额的“台费”作为抽头。经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通过收取“台费”的方式,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5153.13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上缴抽头渔利所得人民币45153.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数据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光盘贰张;

3.涉案款物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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