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平江县**镇新兴家园附近店铺内,开设“打鱼机”赌博室,该赌博室共有可供18人同时使用的“打鱼机”两台,通过“上分”、“下分”兑换积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吴某甲、罗某某负责给赌博人员“上分”、“下分”,被告人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方某某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疾病诊断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罗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熊某某、冯某某、吴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嫣然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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