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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313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至9月21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城**宾馆**房间、路桥区**小区**广场**房间开设赌场15天,召集赌博人以“十三道”、“拔两张”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8万余元。

2020年9月2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城**宾馆**房间被抓获归案,后退出全部个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台州**宾馆住宿登记表、暂扣款票据、人口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程某某、赵某甲、华某某、耿某某、潘某甲、林某甲、潘某乙、徐某某、陈某甲、刘某甲、沈某某、陈某乙、赵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刘某乙、林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8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胜

2021年2月19

附:

1.被告人方印( 联系电话1555723****)现被取保候审

在家。

2.侦查卷宗3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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