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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66********,汉族,大学文化,**棋牌室负责人,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平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幢**室)。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设置赌博机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方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鼓楼区**村综合楼四楼的**棋牌室内查获一台捕鱼游戏机,现场查获被告人方某某,以及七名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人员。

经鉴定,被现场查获的捕鱼游戏机共一台(合计八个机位),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杨某甲、王某某、蔡某乙、刘某某、杨某乙、杜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5.查获现场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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