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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嘉善县魏塘街道**浜*号。2011年5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2013年2月4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4月27日止)。2016年5月25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0月15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浜*号的家中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用扑克牌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扑克牌、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方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霁隽

检察官助理:俞锴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扑克牌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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