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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180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87********,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市**有限公司**,户籍在安徽省旌德县**乡**村**组**号,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7月2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 月,被告人方某某受陆某某(另案处理)雇佣,担任陆某某利用手机“东风麻将”APP软件开设的“巅峰对决”赌博俱乐部管理员,负责招揽赌客进入该俱乐部内,以四人一组“上海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对赌客进行管理,并结算赌资。被告人方某某、陆某某以每个赌客每局人民币3元的费用抽头牟利。经调取陆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帐给陆某某涉案赌资达148400余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彭某某、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经其确认的微信账单明细,证实其系被告人方某某招揽的赌客,其在“东风麻将”APP “巅峰对决”俱乐部内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每局交给管理员方某某3元台费及与被告人方某某之间赌资转帐往来的事实。

3. 本案关系人陈某某、倪某某、许某某的供述,证实“巅峰对决”俱乐部系开设在东风麻将内的赌博俱乐部,管理员负责招揽、管理赌客,替赌客结算输赢,向赌客每局收取抽头,并和陆某某分成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某某处扣押手机二部的事实。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情况及经被告人方某某签字确认的“东风麻将”APP截图,支付宝账户信息、聊天记录,微信账单详情截图,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的游戏账号信息,其通过支付宝、微信与上线陆某某及下线赌客赌资、抽头转帐的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光盘,由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从上海翼真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东风麻将”内“巅峰对决”俱乐部创建时间、创建人信息、管理员信息、成员信息及各成员战绩分数情况;被告人方某某的微信收支明细情况。

7.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杨某某、顾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彭某某、温某某、查某某、汪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因在涉案“东风麻将”内有赌博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的情况。

8.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方某某的到案情况。

9.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翠红

2020年7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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