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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安康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按照“老九”(另案处理)的要求先后去到东莞市南城区市民服务中心等地的建行、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申办了6张银行卡、U盾,后以每张400元卖给“老九”,共获利2000元。2020年7月,被害人严某某、朱某某等人在网上遭遇电信诈骗,共计被骗取20万余元,上述钱款均汇至方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流转。其中,方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参与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资金入账金额188万余元。

2020年9月23日11时50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松山湖中心小学保安宿舍抓获被告人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向他人出售,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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