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镇直机关**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流量用于攻击网站,仍从境外购买40台服务器向其出售流量,获取违法所得共计5291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违法所得529169.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郜 明
检察员助理:周荣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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