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0********,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村**号**号,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经本院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建议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威、鄢来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车行驶在武汉市口区二环线汉西双墩至淮海路路段时,因同向行驶的载客出租车变道,方某某驾车将出租车拦停后对被害人刘某甲进行殴打,并将其摔倒在地用脚踢对方肋部,致其胸部外伤、右侧第6-7根肋骨骨折,被害人刘某甲受伤后坚持将乘客送至二环高架桥下。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病历、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损失获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力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