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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Z77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号(ID:LIppww29)将13个(其中一个重复)涉政治谣言的音频、视频分别在“叶子及花图标160”(35人)、“【Vocice of the world世界之声】”(3人)、“流水窘然”(498人)、“枫艳秋香”(499人)、“春来茶馆”(500人)、“青【平淡是你】71”(497人)、“清风徐来69”(0人)、“死磕到底(私事发)”(500人)、“两佰”(199人)等9个微信群中发布。后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时代新城2号楼2701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手机、银行卡、u盘等物证;

2.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陈某、孟某、钟某萍、肖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涉案信息内容鉴定情况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手机数据、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睿

2020610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5册。 

3.缴获的手机三台,银行卡四张,U盘一个,手机卡套一个,电脑组装清单一张,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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