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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17时许,因涉迁房屋被停电,被告人方某某在叶某某(已判决)组织下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变电器接电时,村巡逻队员途经此地,用手机拍照村民擅自接电行为,被告人方某某在叶某某煽动、指挥下,伙同陈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决)等村民围堵、谩骂并持砖块殴打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隗某某等巡逻队员,并将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的手机砸坏。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损毁的一部苹果手机部分损坏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25元、一部三星手机部分损坏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345.10元人民币,合计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370元;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丙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并于2020年9月15日赔偿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同案刑事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林某甲的陈述及同案人叶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仓价认扣[2019]068号关于被损毁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1625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美萍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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