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受蒋某某邀集,与陈某甲(已判决)、蒋某某(已判决)、梁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陈某乙、李某某、韩某某和林某某等人员带白手套持铁棍来到岳阳县柏祥镇中村村麦飘香有限公司(邱某某家的公司),以该公司占用了陈某甲家自留地为由,先是将该公司厂大门的电动伸缩门推倒,冲入该公司。蒋某某、刘某某和方某某等人持钢管追打邱某某,但都没有打中。邱某某躲进粤S*****起亚越野车内,蒋某某和方某某持铁棍将车窗玻璃和反光镜打烂,后蒋某某将手中的铁棍插入车辆的右前方车轮毅造成粤S*****起亚越野车变速箱损坏无法行驶。邱某某被迫从车内出来后,蒋某某又持棒球棍打了邱某某两棍。在听到周边群众报警的情况下,蒋某某、方某某等人离开了现场。经法医鉴定,邱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物价认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9266元。
事后,陈某甲家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受他人邀集,持械参与毁坏他人财物和追逐、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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