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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容留卖淫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7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幢**房。因嫖娼,于1996年10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园区分局治安罚款叁仟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5月份租用汕头市**村**街**巷**号**沐足店招引他人嫖娼,并同时租用**街**巷**号二楼为卖淫场所,提供避孕套、纸巾等作为卖淫工具,容留卖淫人员在上述场所提供性服务并收取每人次人民币150元的嫖资,非法获利人民币40419元。

2019年8月9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湖派出所根据线索对**沐足店进行突击检查,抓获被告人方某某,查获卖淫人员刘某某、王某甲、钟某某、贺某某、罗某某、蒙某某及嫖娼人员王某乙(均已治安处罚)。随后,民警通过微信转账记录又查获嫖娼人员于某某、魏某某(均已治安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把、纸巾十包、润滑剂一瓶、避孕套二十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方某某户籍证明、说明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报告单;

3.证人钟某某、蒙某某、刘某某、王某甲、贺某某、罗某某、王某乙、于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6.相关图片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提供场所、工具,容留二人以上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莹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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