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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容留卖淫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2********,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20年7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组,经营一无名按摩店,其在该按摩店容留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每次收取100元或150元的嫖资,方某某每次收取30元或40元的提成。

2019年7月3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店查获卖淫人员林某某、胡某,嫖娼人员王某某、曹某,查获当天林某某分别与王某某、曹某进行了卖淫嫖娼行为(均已行政处罚)。

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材料、方某某、胡某指认方某某收取胡英卖淫提成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指认卖淫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林某某、王某某、曹某、胡某、彭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提供场所,容留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继红                                          

                                   2019年7月7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110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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