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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楼**号。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本市江岸区解放南路**大厦**日租房中,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邓某甲徐某某许某某易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在此吸食毒品,后被民警抓获。经现场尿检,上述六人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表、前科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邓某甲徐某某许某某范某某邓某乙易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方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毒品再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波

检察官助理:葛琴

                                      2020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 卷宗2册,光盘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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