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住本市城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方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城西区海湖新区**广场**号楼**室的理发店内容留卢某某、张某某共同吸食冰毒,其中3次容留卢某某吸食冰毒,1次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方某某在上述地点同时容留张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1次,后又2次容留张某某、卢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20年6月2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城东区团结桥**小区内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张某某、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存在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情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毅

书记员:赵庆兵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