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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福州**传媒有限公司**,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及其朋友吴某某等人在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酒哥”海鲜音乐餐吧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店内工作人员报警求助。

福州市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民警尹某某接报后,因情况紧急,先行出警到场处置,到场后,被告人方某某对其进行辱骂,尹某某多次警告不要阻碍其执行公务,方某某不予理会并在现场暴力抗法,对尹某某实施推搡、踹打等行为,造成尹某某身体损伤,并被迫要求警力增援。经鉴定,民警尹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民警勤务排班表、警察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报警回执等书证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吴某某、覃某某、杨某某、黄某甲、俞某某、黄某乙、陈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19]鉴字第102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至民警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华斌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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