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社区集体户,住临沧市临翔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在临沧市临翔区临沧**小区**幢**单元**室家中与其妻子马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同日0时36分马某某报警求助,之后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电话催促公安民警立即出警。同日0时45分公安民警杨某某与辅警汤某某、李某某到达临沧市临翔区**小区**幢**单元门口,当民警杨某某向已在该处等候且疑似醉酒的被告人方某某询问了解报警情况时,被告人方某某不仅对民警所询问问题不予理会,而且无故对民警杨某某进行辱骂、推搡。在民警杨某某向被告人方某某进行警告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用右手掐住民警杨某某的脖子企图殴打杨某某,随后被告人方某某被现场处警民警制服。在此过程中,民警杨某某的左颈部及右肘部受伤、执勤服左肩章被扯坏。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方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4.1毫克/100毫升。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杨某某的损伤致颈部、右肘部皮肤擦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口证明等其他书证;
4. 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名警察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受伤民警的各项损失,并获取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讯问、出警等视频光盘叁张,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各壹份,证明壹份,谅解书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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