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彝族,195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双柏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56********,文盲,农民,家住牟某某**镇**村委**栋**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1月2日被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方某某到牟某某**镇**村西北面房背后山耕种自家山地,用一白色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焚烧包谷杆,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牟某某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7.13公顷(107亩),成灾面积1.487公顷(22.3亩),受损直杆桉活立木蓄积为163.3立方米,受损直杆桉(胸径≥5CM)3697株。受损植杆桉幼树932株;受损云南松活立木蓄积72.7立方米,受损云南松(胸径≥5CM)2442株,受损幼树1947株;受损滇油杉活立木蓄积81.9立方米,受损云南松(胸径≥5CM)508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方华英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记录;3、证人证言,证实方华英在原郝家河村西北面房背后山自家耕种的山地里包谷杆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4、被害人陈述,证实自家被烧山林的被损情况;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失火现场概貌。6、鉴定意见,证实过火有林地面积7.13公顷(107亩),成灾面积1.487公顷(22.3亩),受损直杆桉活立木蓄积为163.3立方米。7、被告人方华英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方华英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先
检察官助理:生希佐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物证打火机一个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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