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27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广州市天河区**中心**职员,住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2018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天河区**中心解除聘任合同,予以清退。2018年5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广州市天河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8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7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其舅舅、时任广州市天河**园**、**会**唐某某,利用唐某某的职务便利,为广州**有限公司**沈某某、广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谋取利益,收受沈某某贿赂人民币50万元、收受陈某某贿赂人民币168万元,共计人民币2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某某的干部履历表等书证、物证;

2、证人唐某某、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力骏

2018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5册。

3、被告人方某某退赃人民币18万元现暂扣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