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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哈尼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0********,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小学原校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住景谷县**小学教师住宿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2月4日至1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至2016年期间,景谷县**商贸有限公司(原**批发部)经理李某某为感谢时任景谷县**小学校长方某某在其供应学生营养餐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五次贿送给方某某共计人民币125000,方某某予以收受。

2.2012年至2015年期间,景谷**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为感谢时任景谷县**小学校长方某某在其销售校服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三次贿送给方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0元,方某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方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任职通知、食品供给合同、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送人民币共计17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昌元

2017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住景谷县**小学教师住宿区**栋**单元**室。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3.扣押暂扣款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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