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济南昌**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市中区白马山铁路宿舍**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庙**路路段时,适遇交警在此设点检查,被告人方某某驾车强行闯卡逃逸过程中被拦截交警破胎后抓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7mg/100ml。
同年7月14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方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6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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