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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0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粤FVN****号牌小型汽车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广场停车通道内行驶时,车头左前部与由朱某某驾驶停放在该通道内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为100***)车尾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在此次事故中,因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经鉴定,,从方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4*******;担保人王某某联系电话为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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