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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街道*村*号。2011年11月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2年2月22日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浦江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H****小型面包车(年审已逾期)行驶至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东路39号地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违法犯罪信息核查、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证人朱某、周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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