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市**县**镇,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豫AU****小汽车沿滑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镇**路口处与一辆冀DF****/冀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方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方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7mg/100ml。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双方已私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2.被告人方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私了协议、查获经过3.证人安义尚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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