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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四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福建省云霄县**镇**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云霄县云旭路往云漳路方向行驶,在云霄县云漳路交警大队门口路段与黄某某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方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方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8.82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资格查询结果等书证;2.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南、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48.82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跃林

代理检察员:曾奕胜

 2020年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

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第四条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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