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黑M****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黄河路与福和街北侧路口时,与道路右侧胡同出来右转弯后连续变更车道的韩某某驾驶的黑M****5号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方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公安部门责任认定: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达成和解,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闯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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