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白银**公司**厂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某某,现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牌小型面包车,沿白某某**路由北向南绕行至白银市**路段时,被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昭文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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