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7月2日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鄂L****3的二轮摩托车,途经通山县城的老水利局路段时,与朱某甲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5.04mg/100ml。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亚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通山县**镇**村**组。手机号码1399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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