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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西悦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总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8号牌小型轿车上城市道路行驶,沿厢竹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厢竹大道、长虹路的立交桥匝道口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方某某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方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呼气检测单和乙醇定量检测鉴定意见;4.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案件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驾驶机动车上城市快速环路行驶,依法从重处罚;方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苏祺鹏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南宁市青某某长虹路5号荣和悦澜山9号楼****层****号,185****3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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