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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F号的轻型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南宁市江南区五一宏德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血样检测,方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0.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返还车辆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查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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