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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广州市南沙区广兴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大道西东307米对开路段,与何某某驾驶粤AO****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342.3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慧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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