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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龙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河路与皖西路交叉口左转弯处,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本起的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害人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方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瑶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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