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台县**镇**村**号。2017年12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55分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浙*****小型面包车,途经天台县坦头镇凤凰大道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民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