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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路**4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号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9****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广场**前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9mg/100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路*号,联系电话1802221****;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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