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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解放牌小型面包车,沿长春市新区硅谷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顺达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4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呼吸酒精检测、检测报告书;5.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法约束,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庆

检察官助理:宋薇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长春市新区**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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