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吴某某,从连云港市赣榆区开发区饭店行驶至204国道426KM处时,撞到驾驶电动车的曹某甲,造成曹某甲、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
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吴某某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1093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物鉴(临床)字(2019)3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两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乃平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672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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