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福建省三明市**区政治协商委员会原主席,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龙,福建一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中午,被告人方某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到泰宁县一农家饭店吃饭、饮酒。饭后,被告人方某某与朋友返回三明,并先后在其办公室、朋友公司与朋友泡茶、聊天。当晚20时1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轿车由梅列区往三元区方向行驶回家,途经三元区新市南路海关路口地段时被执勤的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中心鉴定,被告人方某某事发时血液的血醇含量为150.8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现场调查笔录、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截图、通报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杜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迪
检察员:严素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60596****)。
2.移送卷宗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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