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1********,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淮阳县住该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3时2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新MV****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从宝石花路出发行驶至T518号路二十九家园门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对方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1/100ml。随后将其带至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9.82/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 路

检察官助理:李耀星

2020年3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