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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70********,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住**镇**村**组**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嘉安茶业”员工食堂吃饭时饮用白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E*****的白色长安牌小轿车,从“嘉安茶业”出发,沿242省道往枚二冲村方向行驶,当日16时许,车辆行驶至桥蒿线0公里1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检验,鉴定意见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38.0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向某甲、龙某某、向某乙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联系电话1507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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