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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号,个体。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冀CF****号白色利亚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戴河区蒲兰十字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方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0年5月20日 

附 : 1.被告人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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