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冀CF****号白色利亚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戴河区蒲兰十字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方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莹
附 : 1.被告人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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