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苏KQ****号小型轿车,沿235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灌南县六塘河桥东侧路段时,追尾撞击同向由王某某驾驶的皖BU****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及货车上所载收割机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赔偿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祥东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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