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84********,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市**科学研究所员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道**号**山庄**街区**幢**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21分许,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由本市尧化门往聚宝山庄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栖霞区太龙路铁路涵洞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2.4 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俊
检察官助理:汪小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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