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乡**村**组**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的黑色捷恩斯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由大石西路路口往光华村街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22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 方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3.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方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18512****。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