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5101221993********,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社区**组。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在成都市双流区迎春路一段171号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案发后随即提取的方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一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833****。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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